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吗?
「故意毁坏财物罪」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,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本文是律师故意毁坏财物罪系列的第二篇文章,之前曾就“损失不足5000元是否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?”这一问题进行过论述,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以往文章。本文我们主要讨论: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吗?
案情简述:
2000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,袁某与葛石村八组成立土地承包关系,并在其承包地里陆续种植了桃树、李子树、枇杷树。
2009年4月,西乡县民政局征用葛石村八组4.4亩土地用于修建中心敬老院,被征土地在袁某的承包地范围内。葛石村八组组委会成员携带村、组联合通知找到袁某要求在15日内交还其承包的桑树地。袁某未同意。
2009年5月7日下午,葛录德在本组大院坝召开葛石村八组村民大会,到会80余户90余人。会上,葛录德介绍了袁某承包桑树地的情况,村民对此反应强烈,经过举手表决,80%以上的人同意砍掉果树、收回承包地。葛录德最后决定:第二天早上八点砍树。
2009年5月8日8时许,葛录德及八组村民共78人自带砍伐工具到袁某承包的果园砍树。当场砍掉枇杷树934株、油桃树531株、李子树12株。
经汉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被砍果树价值为444280元,被砍果树年均纯收益合计为136322元。
问:本案中,葛石村八组砍树的行为,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?
答:不构成。
理由一:单位犯罪须有法律明确规定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条规定,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,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理由二:无法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包含单位犯罪
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的主体是一般主体,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。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,故单位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主体。
理由三:不成立单位犯罪,不妨碍追究民事责任以及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
本案中,单位(葛石村八组)砍树的行为,虽然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,却直接导致果树被砍伐的损害结果,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另,单位主要负责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,应承担法律责任。
本文作者:王鹏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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